法制網記者馬超 法制網通訊員沈莉菁 宋華俊
  4月28日上午,蘇州中院發佈了2013年度勞動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職工請假、工傷保險、工時計算、單位規章等多個方面。
  “被在家辦公”申請經濟補償
  【案情】2012年4月13日,蘇州某公司向其擔任銷售職位的職工劉某發出《上崗地點變動通知書》,要求劉某自14日起開始在家辦公並交還公司相應財物,在家辦公期間待遇不變。
  幾個月後,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故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由公司支付劉某經濟補償金25000餘元及年度銷售提成。
  【點評】公司要求劉某在家辦公,但同時又要求劉某立即交還公司車輛、加油卡、辦公手機(含手機卡)和門卡等物品,實際上使得作為銷售人員的劉某難以開展正常的銷售工作,而且作為銷售人員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銷售提成,公司的行為也勢必顯著影響劉某待遇。
  同時,公司也沒列明劉某在家辦公的理由和在家辦公終止時間,使得劉某回公司上班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春節請假未必準上班即被辭
  【案情】2013年1月30日,蘇州某公司2004年入職的員工戴某填寫請假單,要求春節假期換休3天。但是,公司因設備檢修要求其春節留守,戴某未同意。2月7日,戴某再次填寫請假單要求換休,並於當日下午離開公司。2月9日,該請假單通過公司內部網絡被核准退回。
  春節後上班當天,公司以戴某連續曠工三日而單方解除與戴某的勞動合同。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公司支付戴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萬餘元。
  【點評】外地勞動者回家過春節提前申請請假,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明確答覆,而在勞動者已返鄉的情況下,通過內網答覆不予准許,致勞動者無法收悉單位意見。
  另外,用人單位在節後上班當日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給勞動者申辯機會,有悖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則。
  商業保險不等同於工傷保險
  【案情】於某與職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遣至一家酒店工作。一天,於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認定為工亡。於某在職期間,職介公司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而是為於某購買了人身意外商業險。事發後,於某父母已領取30萬元商業保險理賠款。之後,於某父母要求職介公司和酒店連帶賠償工亡保險待遇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商業保險合同賠償責任與工傷賠償責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判決職介公司和酒店連帶賠償工亡補助金等36萬餘元。
  【點評】商業人身保險合同系商業行為,遵循契約自由原則,責任主體系商業保險機構。工傷賠償系法定賠償責任,責任主體系用人單位及社保經辦機構。
  從法律關係特征、責任主體、權利義務確認依據等方面來看,商業保險合同賠償責任與工傷賠償責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用工雙方約定不參加社保無效
  【案情】蘇州某公司職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請,主要內容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並敦促其提供相關資料,經本人慎重考慮,決定不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及後果均由我本人承擔。請將公司應承擔之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發放給本人”。
  為此,該公司未為李某辦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後來,李某因腦出血、肋骨骨折、肺挫傷在醫院住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6萬餘元。李某申請公司支付相關醫療費。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合意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故判決某公司全部賠償李某相應的醫療費損失。
  【點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李某申請不參加社會保險,某公司未為李某參加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合意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李某患病產生的醫療費因未參加社會保險而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找藉口讓員工兩年加班過千小時
  【案情】2009年4月至2013年4月間,蘇州某時裝公司經勞動行政部門許可施行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周期均為年。該公司職工劉某在2010年和2011年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時長均達1100小時以上,而公司未曾在生產淡季中安排劉某輪休、調休。2012年底,劉某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差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應參照標準工時制按雙倍工資向劉某支付雙休日加班費,判決該公司支付劉某加班工資7500餘元。
  【點評】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在生產旺季增加的工作時間須在生產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輪休調休的方式安排職工補休。如果用人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未能嚴格按照該制度的條件和要求執行,再完全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計算加班工資,對勞動者而言有失公平。   (原標題:蘇州中院2013年度勞動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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